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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永军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8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永军,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亮,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红星,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8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永军,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亮,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红星,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户心刚,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俊峰,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61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永军、王国亮、陈红星、户心刚、宋俊峰在金融机构存款16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6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