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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史升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7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史升水,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保福,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继民,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7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史升水,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保福,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继民,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升水、史保福、史继民在金融机构存款

15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5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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