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19-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骈培军,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波,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振海,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新杰,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学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天成,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树红,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骈文学,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20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骈培军、张波、段振海、赵新杰、梁学平、李天成、王树红、骈文学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骈培军、张波、段振海、赵新杰、梁学平、李天成、王树红、骈文学在金融机构存款30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0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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