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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桂英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9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桂英,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会忠,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杰庆,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9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桂英,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会忠,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杰庆,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钢庆,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运林,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平安,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红军,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飞证经字第896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桂英、孙会忠、马杰庆、韩钢庆、宋运林、史平安、孙红军在金融机构存款25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25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