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411号 原告李耀祖,男,汉族,生于2012年5月15日。 法定代理人李军尚,男,生于1979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耀祖之父。 原告李军尚,男,生于1979年8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崔连师,滑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史玉兵,男,生于1990年6月6日,住滑县道口镇教育路141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 负责人吕红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振国,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政法北街2巷8号。 原告李耀祖、李军尚诉被告史玉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耀祖的法定代理人李军尚、原告李军尚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连师,被告史玉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振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耀祖、李军尚诉称:2014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史玉兵驾驶自己所有的豫E8879W小型轿车沿道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万家福前路与原告李军尚(李军尚当时抱着原告李耀祖步行)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李军尚被送往滑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9天,花医疗费8833.5元及一部分交通费。原告李耀祖被送往滑县中心医院、滑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随后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5天,花医疗费46041.8元,出院后仍需药物治疗。肇事车辆豫E8879W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损失245549.42元(保留原告李耀祖后续治疗康复费用诉权)。 被告史玉兵辩称:事故是真实的,我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现金6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先从交强险中赔付,不足部分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原告诉请过高,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史玉兵驾驶自己所有的豫E8879W小型轿车沿道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万家福百货商场门前路段与原告李军尚(李军尚当时抱着原告李耀祖步行)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耀祖、李军尚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史玉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耀祖、李军尚无责任。原告李军尚、李耀祖受伤后在滑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李军尚为枕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皮下血肿、枕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失、左侧髋臼、左侧耻骨下肢骨折。住院69天,花医疗费8833.5元(包括复查费),其损伤经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700元,鉴定时照相费文印费120元,交通费2496元。原告李耀祖受伤后在滑县中心医院、滑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李耀祖为左侧眼眶上壁骨折、额部头皮裂伤,脑震荡。住院23天,随后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左侧眼眶上壁骨折,住院25天。其后又在郑州市儿童医院进行了检查,总计花医疗费46941.8元(包括复查费),其中外购药600元。其损伤经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700元,鉴定时照相费、文印费120元,交通费5450元。肇事车辆豫E8879W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000元、3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史玉兵为原告垫付现金6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耀祖和原告李军尚均系城镇居民,原告李军尚从事交通运输业。原告李军尚共姊妹三人,其父李张庆,生于1955年10月30日,其母王兰菊,生于1952年7月15日,李张庆和王兰菊均系农村居民。原告李军尚共有两个子女,女儿李灿生于2010年11月15日,儿子李耀祖生于2012年5月15日,李灿和李耀祖均系城镇居民。2014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14821.98/年,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44421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车辆豫E8879W小型轿车保单复印件,被告史玉兵的驾驶证、行车证,李军尚的诊断证明、病例、出院证,李军尚的驾驶证、行车证,李军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耀祖的诊断证明、病例、出院证、李耀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照相费文印费票据,李军尚、李耀祖、李灿、李张庆、王兰菊的户口本,滑县八里营前齐继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被告史玉兵提供的保险单、驾驶证、行车证、收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史玉兵驾驶自己所有的豫E8879W小型轿车与原告李军尚相撞,致原告李军尚、李耀祖受伤,且被告史玉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豫E8879W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史玉兵承担。原告李军尚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8833.5元,住院期间营养费20元/天×69天=13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69天=2070元,护理费29041元/365天×69天×1人=5520元,误工费44421元/365天×210天=25557元,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10%=44796.06元,因原告李军尚的父亲李张庆需赡养年限为20年,其母王兰菊需赡养年限为18年,其女儿李灿需抚养年限为14年,其儿子李耀祖需抚养年限为16年。第一段计算14年,其父亲李张庆、其母亲王兰菊、女儿李灿、儿子李耀祖四人的抚养费为:14821.98元/年×14年=207507.72元,第二阶段再计算其母王兰菊2年的赡养费14821.98元/年×2年÷3人=9881元,计算其父亲李张庆4年的赡养费14821.98元/年×4年÷3人=19763元,原告李军尚为十级伤残,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总计为(207507.72+9881+19763)×10%=237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残疾赔偿金共计44796.06+23715=68511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酌定1500元,鉴定费700元,照相费文印费120元。故原告李军尚的损失总计119191.5元。原告李耀祖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为45441.8元(包括复查费),对于外购药600元,因未提供医院需外购药证明,故不予认定。住院期间生活营养费20元/天×48天=9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48天=1440元,护理费29041元/365天×48天×1人=3819元,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10%=44796.06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酌定3000元,鉴定费700元,照相费文印费120元。原告李耀祖的损失总计105276.86元。故二原告的总共损失为224468元。对于原告的其他损失因其要求过高,同时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史玉兵为原告垫付现金6000元,应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的损失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军尚、李耀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但应扣除被告史玉兵垫付的6000元,由本院转交史玉兵);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军尚、李耀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4468元; 三、被告史玉兵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军尚、李耀祖鉴定费、照相费文印费共计人民币16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3元,原告承担人民币327元,被告史玉兵承担人民币4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宽 审 判 员 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 范刚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