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星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祥波,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该公司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祥波,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星(鹤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工业区水厂。
法定代表人萧孙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唐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金广,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建)与被上诉人华星(鹤壁)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星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一建:1、继续履行合同,向华星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2、承担170万元的违约责任;3、给付华星公司垫付的南水北调段工程款21万元及500万元工程款发票;4、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诉讼中,河南一建反诉请求。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河南一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一建的委托代理人尹祥波、王良中,被上诉人华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唐君、闫金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河南一建逾期天数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司明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