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建军,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教场村东三矿工业广场。 代表人王玉庆,矿长。 再审申请人申建军因与被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建军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请求支付双倍赔偿金和额外补偿金有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是错误的;2、一、二审不支持申请人的离岗前一年的年休假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建军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建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