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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玉波、鹤壁市亚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玉波,男,1991年2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亚豪商贸有限公司。 法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玉波,男,1991年2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亚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鹤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4年11月8日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注册的淘宝网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位于淇滨区华夏南路正阳广场小区3#楼1-2层东数第2户房屋(鹤房权证市字第1101004879号)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无人报名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终止第三次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并愿意以第二次流拍的保留价折抵其债权,即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310万元折抵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宋玉波、鹤壁市亚豪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淇滨区华夏南路正阳广场小区3#楼1-2层东数第2户房屋(鹤房权证字第110100xxxx号)作价31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宋玉波、鹤壁市亚豪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2987492.68元及被执行人宋玉波、鹤壁市亚豪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34368.52元、执行费39288.80元、评估费37000元、网拍视频制作费950元,公告费900元。

二、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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