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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某文、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灵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灵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文,男,2005年10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郑保卫,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系郑某文父亲。
法定代理人司艳青,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系郑某文母亲。
原审被告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该矿矿长。
上诉人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文、原审被告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