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中法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郑忠,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郑忠与被执行人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鹤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忠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忠于2014年12月28日以判决标的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终止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鹤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