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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代营与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代营,男,1943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素芳,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代营,男,1943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素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郅江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高代营与上诉人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高代营、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