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51号 原告杜志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李明生,男,1949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姚兰兰,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李国方,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 原告杜志军与被告李明生、姚兰兰、李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国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志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爱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