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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4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5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4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5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秀章,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X及其辩护人胡秀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秦X因其朋友在浚县“苏格K吧”被打,怀疑系被害人张XX所为,便伙同他人找到张XX,对其实施殴打,秦X、张XX均受伤。后二人到浚县人民医院五官科就诊时相遇,秦X等人对张XX再次实施殴打。经鉴定,张XX右侧第4、5肋骨骨折,右侧上颌突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秦X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X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秦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X有自首、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秦X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秦X因其朋友在浚县“苏格K吧”被打,怀疑系被害人张XX所为,便伙同他人对其实施殴打,秦X、张XX均受伤。后二人到浚县人民医院五官科就诊时相遇,秦X等人对张XX再次实施殴打。经鉴定,张XX右侧第4、5肋骨骨折,右侧上颌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3年4月12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张XX对被告人秦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XX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同案人王XX等人的供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到案证明、案件侦破经过、调解协议、撤诉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秦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秦X予以谅解,应对被告人秦X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X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有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予以采纳,可以对被告人秦X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秦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秦X2013年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被张XX打伤。2013年4月1日被传唤到案后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3年4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未主动到案,也没有如实供述,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秦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付晨熙
审 判 员  高建明
人民陪审员  秦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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