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宋沐蔚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090号 原告宋沐蔚,男,1985年6月30日生。 被告李佳,男,1982年3月1日生。 原告宋沐蔚诉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沐蔚,被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090号
原告宋沐蔚,男,1985年6月30日生。
被告李佳,男,1982年3月1日生。
原告宋沐蔚诉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沐蔚,被告李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沐蔚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1年内还清。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佳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
原告宋沐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1份。
被告李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被告李佳对原告宋沐蔚所提交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原告宋沐蔚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佳借款50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3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1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出具了借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21日起支付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从其起诉之日(2014年7月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宋沐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李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佳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邢艺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