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阳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住河南省原阳县(户籍所在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阳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住河南省原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07年12月2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10月29日经原阳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经原阳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同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邢体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初元”、“伊利”、“优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奶味饮品包装上标注“初元”、“伊利”、“优酸”商标,向安阳、林州、桐柏、郑州等地销售初元核桃露47件、初元奶味饮料936件,销售价格14元/件。2013年11月29日,原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当场扣押初元核桃露1000件,初元奶味饮料108件,伊利优酸乳600件。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47件初元核桃露、1044件初元奶味饮料、600件伊利优酸乳共价值47274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伊利优酸乳包装物,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查照片、初元、伊利、优酸商标注册证、原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提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但对价格鉴定有异议,称14元的价格包含有运费和手提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对初元产品指控的数额不准确,起诉书与鉴定书不一致;初元果的力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王某某,经营范围为对非酒精饮料生产项目进行投资。2012年3月14日经营范围变更为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其它饮料类)生产及销售(不含酒精类饮料,凭有效许可证经营)。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初元”、“伊利”、“优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奶味饮品包装上标注“初元”、“伊利”、“优酸”商标,向安阳、林州、桐柏、郑州等地销售初元核桃露47件、初元奶味饮料936件,销售价格14元/件。2013年11月29日,原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当场扣押初元核桃露1000件,初元奶味饮料108件,伊利优酸乳600件。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297件初元核桃露、614件初元奶味饮料、600件伊利优酸乳共价值44754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07年12月2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伊利优酸乳包装物,

(二)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1967年4月17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

2、原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十三届人大代表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回复

证明经原阳县人大常委会表决,许可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原阳县工商局关于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一案的调查报告

证明原阳县工商局经调查证实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案件的报告。

4、原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材料

证明原阳县工商局2013年11月29日13:30—15:30分对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扣押伊利优酸乳600件,初元核桃露1000件、初元饮品108件,包装箱25包*200个,包装盒26盘,并以原工商经字(2013)12号、13号决定书对包装箱25包*200个,包装盒26盘实施扣押,对优酸乳600件,初元核桃露1000件进行查封。于2013年12月10日询问调查王某某时,王某某承认自己公司在检查前一天开始生产伊利优酸乳,是为山东枣庄一个姓何的人加工的,生产了600件,准备加工3000件,初元核桃露生产了不足1000件,初元饮品生产了108件。在被问到“11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生产、加工的伊利优酸乳和初元饮品、初元核桃露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在还在你公司吗”时,王某某回答“我把它销毁了”。

5、原阳县工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2013年11月28日,原阳县工商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碧生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其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奶制品上突出使用其公司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其权益,要求停止侵权的举报。原阳县工商局接举报后,次日对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同时查出伊利优酸乳包装及成品,2013年11月29日立案,进一步调查。

6、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加工、销售。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产品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

7、举报投诉书[附: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诉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初元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被投诉人的侵权资料]

证明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21日向新乡市工商局举报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情况。

8、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优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伊利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书、情况说明、证明一份

证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新乡市工商局举报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鉴定扣押的伊利优酸乳包装箱、包装盒(膜)与该公司基本一致,只是颜色偏暗,要求停止侵权,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

证明原阳县工商局现场检查时照片及异地扣押的侵权商标包装照片,产品包装上有明确明显的“初元”、“伊利优酸乳”标志。

10、原阳县工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证明原阳县工商局2014年4月2日将该案件移送原阳县公安局。

11、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10月28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阳光新城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12、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林工商处字(2014)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鉴定报告、林州市工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林州市工商局对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的行为人张波做出“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11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张波笔录显示该侵权产品系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发过去的产品,2013年11月10日购进,共购进初元饮品250ml*20盒250箱,250ml*12盒320箱,进价均为14元/件。货款为给厂家打款。

13、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桐工商处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鉴定报告、桐柏县工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物品处理记录]

证明桐柏县工商局对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的行为人王立平做出“1、没收侵权“初元”饮料181件,2、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罚款5000元”的情况。现场笔录显示250ml*20盒初元奶味饮料181件,后经鉴定为侵权产品,王立平笔录显示购进181件,货款5000元。

14、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解放路工商所出具证明1份

证明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解放路工商所2014年1月9日对其辖区安阳市北关文彬烟酒副食店检查,现场初元奶味饮品5件,初元核桃露3件,安阳市北关区肥只水果店查扣初元核桃露9件。产品包装厂名为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厂址为新乡市原阳经济开发区,传真0373-7295069,销售热线15236456948。

15、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车站工商所材料

证明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车站工商所2014年1月29日对其辖区琚庆国销售的果的力初元核桃露35件250ml*20盒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情况,后经鉴定系侵权产品。

16、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南三环工商所证明等材料

证明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南三环工商所2014年1月17日对其辖区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南院5排33号商户检查,现场查扣初元奶味饮料180件,产品包装厂名为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厂址为新乡市原阳经济开发区,传真0373-7295069,销售热线15236456948。

17、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优酸中国驰名商标,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材料

证明:(1)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手续情况,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手续情况。

(2)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伊利优酸乳市场销售价为每箱41元,批发价38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原阳县工商局扣押的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的伊利优酸乳包装箱系假冒的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

18、关于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违法造假的情况说明

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公司闫广朋、张峰证明:2013年11月29日,该公司到原阳县工商局举报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其公司初元产品,当即县工商局安排一名分管杜副局长,带领6名执法人员,开两辆车前往该公司,我们随行,到生产地址原阳县陡门乡郭庄村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和我们进入生产车间和仓库时,现场发现假冒初元产品1200多件,生产线上正在生产伊利牛奶,另发现假冒初元、伊利包装物30余万个,经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清点,当即对假冒初元成品进行现场封存,假冒包装雇佣车辆拉到了工商所,支付运费300元。

19、鉴定报告

证明:现场扣押的1108件初元饮品及核桃露、郑州二七区扣押的180件初元饮品、安阳市扣押的9件初元饮品及核桃露经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权产品。

20、银行账号交易明细

证明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

21、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登记、设立、变更等手续

证明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成立所使用的各种手续文件,2008年8月13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80万元,股东2人,王某某出资60万元,毛丽娜出资20万元等情况。2012年3月14日后经营范围为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其他饮料)生产及销售(不含酒精类饮料;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2、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原刑初字第9号

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07年12月2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在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工作过,有空就去干一段时间,没空就不去了。去年冬天在那干了一个月。刚开始在那看机器,没过几天就开始装箱,生产的有初元核桃露还有伊利优酸乳,伊利优酸乳生产了约有700件,初元核桃露是长期生产的,比较多,具体数量说不清。产品上面打有初元和伊利字样,初元是红色的包装盒,每箱有20盒的,有18盒的,生产的产品都是买家自己来拉的,包装是谁提供的不知道,其没有帮忙卸过包装,里面的员工就认识同村的苏某某,老板是一个姓王的女的,她负责销售的,也是她给发的工资,产品都销售到哪了不知道,销售价格也不知道。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在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工作过,有活就去干,没活就不去了。负责把生产好的产品包装装箱,里面的员工就认识李小九,其他都不认识。生产的有初元和伊利优酸乳,产品的特征记不清了,谁要就给谁生产,老板叫生产就生产,不问那么多,生产的产品每箱有20盒的,有18盒的,生产的产品都是买家自己来拉的,包装是谁提供的不知道,其没有帮忙卸过包装,老板叫王某某,她负责销售的,也是她给发的工资,产品都销售到哪了不知道,销售价格也不知道。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有其和苏某某、孙小景还有一个姓孟的,他们几个都是生产工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工资是每月结算一次,给的现金,没有发放工资的记录,公司的地址在原阳县陡门乡老郭庄乡政府院内,其负责销售。公司生产过果的力核桃露和果的力冰糖雪梨、果的力红枣、果的力初元无糖饮料,公司生产的产品都注册了,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注册的商标标示是果的力和祁无,公司的产品上标注有初元这两个字,公司标注初元标示没有经其他单位授权。公司的产品上没有标有伊利优酸乳字样,其给山东代加工的产品上标有伊利优酸乳字样,山东的人没有给其提供伊利优酸乳的注册手续。公司生产的初元字样产品都销售到安阳市和林州市了,生产了多少记不清了。货都是他们自己来拉的,货款都是给的现金,公司的账号就购买设备时使用过,没有用它收过货款。没有在网上发布产品信息。

新乡市碧生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有红色和白色包装箱,上面印有中国著名品牌、送健康送初元的字样,核桃露有蓝色和黄色的包装箱,上面也印有中国著名品牌、送健康送初元的字样。产品有每箱12盒和20盒的规格,都是250毫升一盒,红色包装的是250毫升20盒,白色包装的是250毫升12盒的,核桃露是每箱20盒,每盒250毫升,核桃露销售价是每箱12元或14元,红色包装是每箱14元,白色包装是每箱14元,都销售给林州市的张波和安阳市的李平了,销售了多少记不清,是去年冬天销售出去的。都是他们打电话跟其联系的,公司没有业务员或销售员,货款都是给的现金,销售给张波和李平的都是果的力初元饮料。去年冬天还给南阳市地区销售过产品,销售给谁、销售了多少、销售价格其都记不清了。还给郑州万客来一个姓张的女的销售过产品。

(五)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原价证鉴(2014)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对伊利优酸乳、初元核桃露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为44754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本案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关于销售14元的价格包含有运费和手提袋、对价格鉴定有异议的辩解,经查,有商户进购货物价格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销售的价格,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起诉书对初元产品指控的数额不准确、起诉书与鉴定书不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初元核桃露1047件、初元奶味饮料1044件、伊利优酸乳600件虽与价格鉴定结论所确定价格的物品数量相差180件初元奶味饮料,但有证据证明该180箱初元奶味饮料销售价格为14元/件,故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物品总价格为47274元的事实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关于初元果的力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获得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初元”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初元核桃露、初元奶味饮料包装上印制有明显的“初元”标志,已构成侵权,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当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李卫芹

审 判 员 单志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胡颖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申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