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未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陈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20时5许分,被告人申某无证醉酒驾驶豫GJQ278B白色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封丘县城卫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值为187.3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豫GJQ278B机动车信息;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申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翟 新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