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00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福,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宗凤,女,192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大荣,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来福,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保福,基本情况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婷,女,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管大荣,基本情况同上,系张婷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38号。 代表人刘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辉,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娜,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张保福、孙宗凤、管大荣、张来福、张婷因与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二金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张保福、孙宗凤、管大荣、张来福、张婷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张新友死因未查明均有责任错误。 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被保险人张新友死亡后,张亲友的亲属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造成张新友死因未查明均有责任,原二审判决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承担总保险金额的80%的赔偿金正确适当。 综上,张保福、孙宗凤、管大荣、张来福、张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保福、孙宗凤、管大荣、张来福、张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