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永威,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永威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豫南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永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