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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平安与赵丽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平安,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民生,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段平安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平安,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民生,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段平安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段平安因与被申请人赵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段平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