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平安,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民生,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段平安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段平安因与被申请人赵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段平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