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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靖、冯来云与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靖,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来云,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靖,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来云,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朝阳,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新建,又名董老三,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曹靖、冯来云因与被申请人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靖、冯来云申请再审称:一、曹靖因赌博举债,证据充分,该借款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二、该借款未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冯来云对此毫不知情,故该借款应为曹靖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董新建提交意见称:曹靖、冯来云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属伪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曹靖、冯来云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借款协议系曹靖与董新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应予确认。曹靖、冯来云称该借款用于赌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于曹靖与冯来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靖、冯来云未能证明曹靖与董新建明确约定该债务系曹靖的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该债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曹靖、冯来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靖、冯来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