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朝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林,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闫素霞,又名闫芳,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正阳县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胜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潘磊因与被申请人彭林、闫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潘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潘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