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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建超与王清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08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南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红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原审被告):田建超,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 二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08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南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红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原审被告):田建超,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清安,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建超因与被申请人王清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申请人对协议所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2010年11月7日的协议书和2010年11月14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有效合同错误。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建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