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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林与杨爱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百林,又名王伯林,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爱丽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百林,又名王伯林,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爱丽,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百林因与被申请人杨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百林申请再审称:其不认识杨爱丽,亦未购买过杨爱丽的种子及农药,且货物清单及清单上王百林的签名系伪造。一二审判决其偿还杨爱丽28851元欠款无事实根据,请求进入再审。
杨爱丽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百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爱丽提供的有王百林签名的欠条和货物记账清单,是双方当事人关于货款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审复查期间,王百林提供王玉芳名片一张,证明其系从王玉芳处购买农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其不属于再审期间的新证据。王百林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清单及清单上王百林的签名系伪造,故王百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百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百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