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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与程新华、黄国明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国伟,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永花,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国伟,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永花,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兰,女,193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新华,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因与被申请人程新华、黄国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