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国伟,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永花,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兰,女,193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新华,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因与被申请人程新华、黄国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国伟、刘永花、杨秀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