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闫瑞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东周,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徐科举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井连,女,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徐科举之母。 委托代理人:徐东周,基本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款喜,男,200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徐科举三子。 法定代理人:翟小运,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徐款喜之母。 委托代理人:徐东周,基本情况同上。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东周、付井连、徐款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2014)驻民四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 晓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