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912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陆某某。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912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陆某某。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2005年1月27日在驻马店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户口已经迁入陆某某处,分得承包地4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培养其感情,以至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4年7月24日,陆某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孙某某为了给陆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而不同意离婚,贵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后,陆某某经常不在家,不尽夫妻义务,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
被告陆某某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与陆某某经人介绍后,于2005年1月27日在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7月,陆某某因患脑中风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孙某某与陆某某的女儿陆某甲、陆某乙在医院进行陪护。2013年9月27日,陆某某出院后,因被告陆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其生活仍由孙某某及陆某某的两个女儿进行照料,但孙某某与陆某某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1月,陆某某的女儿陆某乙将陆某某接至家中居住至2014年7月。2014年7月,陆某某以孙某某对其不尽妻子的照料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7日作出(2014)驿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陆某某一直居住在女儿陆某乙家中未与孙某某团聚,孙某某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成讼。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书证及原告方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1月27日在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被告陆某某身患脑中风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原告孙某某均对陆某某进行精心陪护和照料,说明原告孙某某对被告陆某某感情较好。2014年1月始,被告陆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居住在女儿家与原告孙某某分居生活,但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离婚条件,原告孙某某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孙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被告陆某某尽快与原告孙某某团聚生活,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能够增加沟通和交流,相互体谅和支持,共创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