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638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阳,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起名李某甲。婚后因感情不和,在2007年原告曾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作出(2007)驿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是纠纷不断。2014年4月30日,因家庭琐事被告竟然将原告打成鼻梁骨折,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甲(2002年10月13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八十给原告,财产价值暂按20万元计算,具体数额以法院调查核实为准;4、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整。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生气都是因为生活小事,且婚生女儿已经12岁,刚上初中,如果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影响较大,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肯求法院给予被告一次和好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12月20日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李某甲。2007年,原告曾以双方没有感情而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07)驿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造成原告的鼻梁骨折。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再次起诉来院成讼。 庭审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不会出现家庭暴力现象,肯求原告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共创一个美满的家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十五年有余,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近来虽然产生矛盾甚至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但鉴于被告及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会珍惜自己的家庭。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女李某甲年仅12岁,其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教育。因此,原、被告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眼前幸福生活,相互理解和照顾,另外,被告应牢记保证书内容,珍惜自己的家人,也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静 代理审判员 周岩 人民陪审员 邵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