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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卫华诉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叶卫华,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李文涛,男,汉族,30岁左右。 原告叶卫华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卫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叶卫华,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李文涛,男,汉族,30岁左右。
原告叶卫华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卫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诚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卫华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李文涛借我现金60000元,当时约定期限借款为1年,利息为月息1.5%。该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于贵院,望支持。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六万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文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李文涛向原告叶卫华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月24日到2014年1月24日,约定利息为月息1.5%,后经原告叶卫华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李文涛拖欠原告借款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借给被告借款,被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卫华借款60000元(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从2013年1月24日执行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文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诚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冯 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