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278号 原告:杨贵保,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小翠,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杨贵保诉被告史小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保的委托代理人李辉和被告史小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甲方在西严店李塘村居民区所建房屋第二排,从西至东第八套出售给被告,总价款170000元。房款于2013年12月31日付清,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月按合同所欠款金额的3%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且被告现已入住,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款义务。被告辩称: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承担责任,被告买的是案外人车全仓的房子,房款被告已经分两次付给车全仓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5日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书一份,合同书载明:原告杨贵保在正阳县雷寨乡李塘村居民区所建房屋第二排,从西至东第八套出售给被告,总价款170000元,房款于2013年12月31日付清,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按合同所欠款的月3%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杨贵保、乙方:史小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建成交付,且被告现已入住,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房款义务。被告辩称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承担责任,被告买的是案外人车全仓的房子,房款被告已经分两次付给车全仓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史小翠从原告处购买房屋,该房屋现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170000元购房款。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杨贵保要求被告偿还购房欠款170000元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承担责任,被告买的是案外人车全仓的房子,房款被告已经分两次付给车全仓了,但案外人车全仓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案外人车全仓系合伙关系,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与案外人车全仓的纠纷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小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贵保支付购房款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欠款次日起按欠款金额的月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史小翠承担。 被告如逾期履行本判决书指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郭华伟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