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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2011年11月16日因犯行贿罪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失火犯罪
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2011年11月16日因犯行贿罪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失火犯罪,2014年10月10日被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新检公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被告人宋某甲带着智障一级残疾的堂哥宋某乙和9岁的侄子宋某丙,拿着香纸和炮来到田铺乡陶冲村操大洼山场宋氏坟园上坟,宋某甲在并排有六座坟前插香烧纸,宋某乙和宋某丙在相隔有10米处的另外两座坟前挂纸烧香,由于天干物燥风大,风将燃着的纸香吹起引燃了坟前的枯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操大洼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312亩(折20.8公顷)。
另查,被告人已赔偿了37户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操某某、雷某甲、程某某、宋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雷某乙、雷某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关于田铺乡陶冲村大洼山场火灾过火面积的鉴定报告;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补充说明;陶冲村委关于雷湾失火地点的情况说明、枫树店村委证明及宋某乙的残疾证、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1)浠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宋某甲失火案给被害人赔偿的明细表及谅解书、被告人宋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带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堂哥和侄子并带火上山到其自家坟园烧纸烧香,对其堂哥和侄子的行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负有监管责任,由于其疏忽大意监管不力,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富玉
人民陪审员  陈相霖
人民陪审员  甘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