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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耿某,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县。 委托代理人张光桥,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本科文化程度,住新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男,汉族,1981年2月9
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耿某,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县。
委托代理人张光桥,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本科文化程度,住新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耿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光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诉称,2009年11月份,我与被告在新县红星街理发店打工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0年7月2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26日,我生一女孩取名易某某。因我与被告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故意找茬与我发生争吵,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于2011年11月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5月22日,我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贵院劝和撤诉后,双方的感情无任何好转,现我和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在新县城关理发店打工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2月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0年7月2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26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易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2012年1月,被告非法前往韩国务工至今未归,被告非法出国务工后不与原告联系,也不寄钱回家贴补家用。原告曾于2013年5月2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被告婚生女易某某系农业家庭户口,易某某出生后一直随被告母亲杨某在新县城关居住生活,与被告母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母亲表示若原、被告离婚,其自愿帮助被告抚养易某某。庭审中,原告考虑到易某某长期与被告母亲一起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意被告母亲的请求,即易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另查,原告婚前财产有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及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称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询问笔录、庭审笔录、2013年原告撤诉书、裁定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交流、相互关爱,不断增进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在相识仅一个月后便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非法出国务工至今未归,期间,被告不与原告联系,不寄钱回家贴补家用,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因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易某某在被告外出务工期间一直与其奶奶共同生活,与其奶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母亲自愿帮助被告抚养孩子,原告亦表示同意,故,小孩易某某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因易某某一直在新县城关居住生活,原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城镇标准支付相应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及日常生活用品被告所有,是其对自身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后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证落实,对该部分本院暂不处理。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法庭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耿某与被告易某离婚;
二、婚生女易某某与被告易某共同生活,原告于每年12月31日内支付当年易某某抚养费7410.99元(14821.98元/年÷2人),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易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耿某婚前财产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及日常生活用品归被告易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霞
审 判 员  曾强
人民陪审员  甘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