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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因盗窃,于2014年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4年3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因盗窃,于2014年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4年3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拘,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曹某某速派奇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人民币1560元。
2、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沈某某小鸟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人民币1650元。
3、2014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周某某雅迪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人民币1320元。
4、2014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盗走陈某某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其价值人民币3230元。
5、2014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采取用手推的方式直接把停放在住院部门口刘某某的英格莱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其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水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一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两次,接受处罚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玉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楠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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