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238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梁园区双八镇大吴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建楼板厂,占用耕地6.17亩,2012年3月,双八镇政府和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双八所对该楼板厂进行强制拆除,2012年11月林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址建设楼板厂,占用耕地10.27亩,数量较大,且对农用地造成严重破坏。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梁园区双八镇大吴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建楼板厂,占用耕地6.17亩,2012年3月,双八镇政府和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双八所对该楼板厂进行强制拆除,2012年11月林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址建设楼板厂,占用耕地10.27亩,数量较大,且对农用地造成严重破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及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建平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