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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25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拘,于2014年11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0025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拘,于2014年11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丘市梁园区前进办事处杨庄小区内开设个体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对其进行过四次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执法案件卷宗、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刘玉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楠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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