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邓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397号 原告邓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397号
原告邓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邓某某因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邓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向被告崔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婚后,被告崔某某经常酗酒闹事,打骂原告邓某某,且长期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全靠借债度日,现已欠外债1万多元。2013年1月1日夜晚,被告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带着原告邓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原告邓某某双腿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邓某某受伤住院期间,花医疗费共计12万余元,该费用全部是原告邓某某之父邓合民支出。原告邓某某住院期间,被告崔某某及家人不管不问,既不支付医疗费,也不到医院探望、照顾,严重伤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邓某某双腿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被告崔某某不但不给原告邓某某看病,反而多次醉酒后到原告邓某某家闹事。现原、被告分居生活近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长女崔某丙由原告邓某某抚养,长子崔某甲、次子崔某乙由被告崔某某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崔某某未答辩。
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张),证明原、被告及长女的基本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长子崔某甲出生于2009年8月28日;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次子崔某乙出生于2011年9月25日;5、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邓某某因车祸致八级伤残,无抚养子女的能力。
被告崔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9月9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4年5月3日生育女儿崔某丙,2009年8月28日生育长子崔某甲,2011年9月25日生育次子崔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感情尚可,虽因故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仍有和好因素。且原告邓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宁
审 判 员  陈德民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成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