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素兰与田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712号 原告王素兰,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雷雨,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712号
原告王素兰,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雷雨,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原告王素兰因与被告田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惠民、被告田雷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素兰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与原告的儿子赵某某朋友关系。2006年8月,被告及原告的儿子和另外二人因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告为被告跑事交罚款共计花费10200元,被告被释放后,于2006年9月7日为原告书写了欠原告款10200元的欠条一份,同年10月5日,被告又给原告换了欠条,并写明每月给500元,两年给清。此后,原告每年都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3年农历腊30日下午偿还原告款1000元,尚下欠原告款9200元没有给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田雷雨偿还原告王素兰现金9200元及利息4000元。
被告田雷雨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出具欠条属实,但原告所述被告偿还原告款1000元不属实,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款,且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款。
原告王素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6年9月7日,被告田雷雨出具的欠条一份;2、2006年10月5日,被告田雷雨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据1-2证明被告欠原告款10200元,减去被告已偿还原告款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款9200元。
被告田雷雨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与原告的儿子赵某某朋友关系。2006年8月,被告及原告的儿子赵某和另外二人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被释放后,原告称为被告跑事交罚款共计花费10200元,于2006年9月7日让被告出具欠款10200元的欠条一份,同年10月5日,原告又让被告重新出具欠款10200元的欠条一份,并写明每月给500元,两年给清。后来,原、被告为该欠款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因被告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被告跑事交罚款共计花费102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花费的合法性,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素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素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