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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某某单位行贿刑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刘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代表人武某某,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刘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代表人武某某,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曾用,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被告人郭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武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易达公司的车辆开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境内的河南汇源有色铝业有限公司运输氧化铝粉,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易达公司的经理,为了谋取公司车辆在超载运输、加班装车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6月份至2013年3月份,向神火集团商丘广运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调度员齐某汇款人民币600000元,让其帮助易达公司超载车辆顺利通过鲁山县汇源超限站以及车辆在汇源公司厂区内装卸车等方面进行协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易达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某、李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易达公司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易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笫六十七条笫一款、笫三款、笫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单位永城市易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贿款人民币600000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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