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艺影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艺影,曾用名杜义影,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艺影,曾用名杜义影,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艺影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艺影及其辩护人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艺影利用担任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河南省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所送医疗器械提成好处费21万元,为王某在永城市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方面提供便利。杜艺影安排肖某某、宋某某、任某某具体分配所收好处费,其中18.6万元被分给骨科9名医生。杜艺影个人分得提成好处费2.4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杜艺影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张某某、肖某某、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身份证明、永城市人民医院文件、商丘市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康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艺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艺影辩护人认为,人民医院所用的医用器材都是通过招标采购,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只有对医用耗材的使用权而没有采购的决定权,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被告人杜艺影案发后积极退回所收钱款,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艺影利用担任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河南省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所送医疗器械提成好处费21万元,为王某在永城市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方面提供便利。杜艺影安排肖某某、宋某某、任某某具体分配所收好处费,其中18.6万元被分给骨科9名医生。杜艺影个人分得提成好处费2.4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杜艺影将赃款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艺影供述,主要内容是:自己是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手术用的是王某提供的医用耗材、器械。2010年的一天,王某到医生值班室,当着其他医生的面交给自己1万元钱,说是给弟兄们意思意思,也就是好处费,自己将钱交给肖某某、宋某某、任某某几个人具体去分配的。之后每隔两三个月,王某就到值班室交给自己一部分钱,自己都交给肖某某等人去分配了。2010年共给了4万元,2011年给了5万元,2012年给了6万元,2013年给了6万元,四年共21万元,2014年没有给。因为科室手术时用了王某供应的医疗器材,他才给的好处费,自己安排科室医生,谁干的活多就多分些,一般按手术台数分配,自己虽然没有经手发放,但都是自己安排的,也等于是自己负责发放的。自己在2010年大约得到5000多元,2011年大约6000多元,2012年大约6000多元,2013年大约6000多元,四年共2.4万元。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医生,2010年2、3月份时,医疗器械供应商王某到值班室说给大家提成作为辛苦费,后来主任杜艺影给大家说了,大家都同意。3、4月份时,王某在值班室将钱交给了杜艺影,杜艺影安排自己、宋某某、任某某具体分配,谁干的活多就分的多,三人就统计了手术台数及每个人应分数额将钱发了下去。2010年至2013年,自己共收了2.65万元钱好处费。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王某自2010年开始给医疗器械提成好处费,自己在骨科共领了约1.4万元好处费,大多是任某某和宋某某发放的。王某给的好处费应该是交给杜艺影或杜艺影安排的人。自己2013年到外三科后共领了1.8万元好处费,主任苏士昌开会征求了意见,每次发钱也都是苏士昌发的。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4月份时,王某到值班室说给辛苦费,然后将钱交给了杜艺影,杜艺影说按干活多少分,后来杜艺影安排自己、肖某某、任某某具体分配的。王某每次都是将钱交给杜艺影或者杜艺影安排人先拿着。王某每年大约给四次,2010年到2013年共给了大约21万元,自己共领了2.3万元。
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4月份时,王某到值班室说给辛苦费,然后将钱交给了杜艺影,杜艺影说按干活多少分,后来杜艺影安排自己、肖某某、宋某某具体分配的。自己每次都是从杜艺影手里接钱,王某每年大约给四次,2010年到2013年自己共领了2.3万元。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时候,肖某某、宋某某和任某某发给自己4000多元钱,说是王某给的辛苦费,基本上隔两三个月发一次,四年自己共领了2.3万元。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王某到值班室,给了杜艺影部分钱,说是给大家的辛苦费,杜艺影与大家商量后按干活多少分配,肖某某、宋某某和任某某负责统计和发放。2010年至2013年自己共领了1.7万元左右.
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王某到值班室,给了杜艺影部分钱,说是给大家的辛苦费,杜艺影与大家商量后按干活多少分配,肖某某、宋某某和任某某负责统计和发放。2010年至2013年共领了2.3万元左右.
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4月份杜艺影在值班室说了王某要给好处费的事,大家都同意。后来肖某某、宋某某和任某某负责发的好处费,2010年至2013年自己共领了2.3万元。钱都是王某交给杜艺影,杜艺影安排肖某某、宋某某和任某某负责分配。
1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2012年到骨科工作,两三个月后,肖某某、宋某某和任某某发给自己一笔钱,自己领过才听说是王某给的医用耗材好处费,2012年和2013年自己共领了1.35万元好处费。钱应该都是交给杜艺影,肖某某、宋某某和任某某负责发放。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河南省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主要客户是永城市人民医院、永煤集团总医院,所供应产品都是通过商丘市卫生局招标的中标产品。2010年骨科主任杜艺影和医生要求自己给补助,自己就同意给他们辛苦费,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就到骨科值班室,当着其他医生的面,将几千元钱交给杜艺影,他们如何分配自己不清楚。2010年至2013年共给骨科提成医用耗材好处费25万元,数额是依据手术中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数量统计的。如果不给好处费,自己害怕他们会以各种理由向医院反映自己的医用耗材不好用、不顺手,或者建议医院更换医用耗材厂家和销售公司。
12、户籍信息、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杜艺影身份信息及1996年3月被聘为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及退赃情况。
13、永城市人民医院文件,证实杜艺影身份情况。
14、商丘市医用耗材购销合同,证实永城市人民医院与商丘市康盛公司于2011年元月1日、2012年9月14日、2013年8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
15、河南省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基本注册信息,证实河南省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情况。
16、王某、康盛公司与永城市人民医院银行交易信息,证实河南省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永城市人民医院来往款项情况。
17、永城市人民医院证明,证实永城市人民医院支付康盛公司销售款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艺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艺影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艺影作为永城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非法收受医疗器械提供商的提成好处费,为其在医疗器械销售、使用方面提供便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艺影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艺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笫二十五条笫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艺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52天,至2024年10月24日止。)
二、对被告人杜艺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荣 婷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贡献盗窃、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