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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贡献盗窃、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贡献,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6月18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贡献,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6月18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贡献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贡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1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嘉鹏花园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2号楼305室李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2、2013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芒山路南段中豫世纪城(二期)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分别进入16号楼一单元2楼西户侍某、16号楼三单元2楼东户高某、19号楼一单元401室杨某家中,共计盗窃现金3000余元、“西铁城”手表一块,价值3000元左右。
3、2013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中央名邸(二期)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16号楼202室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300元。
4、2013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友谊小区,采取攀爬铰窗入室手段进入1号楼三单元303室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欧米茄”牌男士手表一块,价值1500余元。
5、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友谊小区,翻窗入户盗窃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26元。
6、2013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时代广场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16号楼501室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700元。
7、2013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凤凰国际花园国际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5号楼二单元402室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余元。
8、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永阳花园小区,采取攀爬翻墙入室手段分别进入27号楼一单元402室杜某某、27号楼一单元302室曹某家中,分别盗窃现金1000余元、600元。
9、2013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班东散居片,采取攀爬铰窗入室手段进入10号楼一单元1楼东户夏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0余元。
10、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祥云散居片,采取攀爬入室手段进入8号楼2单元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11、2013年农历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中央名邸(一期)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8号楼403室樊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二、抢劫罪
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贡献在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中央名邸二期小区,采取攀爬入室手段进入11号楼三单元四楼东户卞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受害人卞某某发现,为了抗拒抓捕,李贡献随即拿起卞某某家的菜刀将卞某某左手砍伤并抢劫现金90余元。经鉴定,卞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贡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卞某某、李某、侍某、高某、杨某、张某某、张某甲、高某甲、蒋某某、杜某某、曹某、夏某某、张某乙、樊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马某某、李某甲、万某某、宋某某、张某丙、宋某甲、蒋某甲、翟某某、张某丁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技术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贡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贡献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抢劫犯罪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贡献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贡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贡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贡献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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