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永城市公路管理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3年7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工作的职务之便,违反治理超限超载的规定,为车主刘某甲、王某某、王某甲提供查车的线路、时间、地点等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被告人刘某某共收受上述三人贿赂款24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中,不正确行使职权,违法为车主提供查车信息,帮助车主逃避查处,破坏了公正执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执法环境,导致2013年11月14日发生了“女车主温某服毒”事件,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跟踪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王某某、王某甲、侯某某、张某、吴某某、刘某乙、温某、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职务证明、情况说明、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流动治超大队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车主刘某甲等人24000元,为其提供查车的时间、路线,帮助其逃避查处,扰乱了正常的执法环境,导致2013年11月14日发生了“女车主温某服毒”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