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吕胭脂,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士礼,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吕胭脂与被告王士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胭脂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胭脂及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士礼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胭脂诉称,2014年1月12日,被告称其承接了工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天去银行取款时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两次计50000元,约定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被告王士礼未作答辩。 原告吕胭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1月12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金额为50000元;2、2014年5月18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被告承诺于2014年5月28日还款,逾期自愿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3、证人周某某出庭证言,证明2014年5月18日与原告一起逛街时,发现了被告王士礼,催其还款,被告出具还款条,同意于2014年5月28日还款,逾期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 被告王士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认证认为,证1、证2、证3,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12日,被告王士礼两次借原告吕胭脂人民币计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二份借条。2014年5月18日,原告在街上见到被告王士礼,催其还款,被告王士礼承诺于2014年5月28日还款,逾期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但被告没有履行约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王士礼借原告吕胭脂款50000元,承诺于2014年5月28日偿还,但其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其承诺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士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胭脂借款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士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闽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