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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4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4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年12月7日14时许,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豫N9270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S324+消防西路交叉口处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申请人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申请人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胡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豫N9270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豫N9270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韩某某驾驶的豫N9270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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