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卢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卢某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年12月11日15时40分许,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豫NP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卢某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年12月11日15时40分许,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豫NPC18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林七乡冯楼村与林七乡高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民权县至老颜集公路与林七乡高庄村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民权县至老颜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卢书刚驾驶的无号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书刚、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请人卢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PC185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PC185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NPC185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红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