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犯盗窃罪,1993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外逃,同年9月3日被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已判刑)预谋后,采取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负责偷羊,被告人白某某负责收购羊的方法,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山羊,其中被告人申某某参与盗窃13次,价值582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高公寺村王某某家中盗窃2只大母山羊,价值4000元。 2、2014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打铁庄蔡某某家中盗窃8只山羊,价值7265元。 3、2014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打铁庄蔡某甲家中盗窃1只大山羊,价值2000元。 4、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蒋坡楼村委栗庄村栗某某家中盗窃7只山羊,价值6250元。 5、2014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浑东村许某某家中盗窃8只山羊,价值6330元。 6、2014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老庄村张某某家中盗窃5只山羊,价值3780元。 7、2014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李庄村倪某某家中盗窃3只大母山羊,价值4485元。 8、2014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杨楼村杨某某家中盗窃5只山羊,价值4685元。 9、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人和镇秦庄村赵某某家中盗窃4只山羊,价值3435元。 10、2014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睢县蓼堤镇魏楼村魏某某家中盗窃3只母山羊,价值3000元。 11、2013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刘某某家中盗窃3只波尔多山羊,价值6000元。 12、2014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睢县蓼堤镇赵破楼村宋某某家中盗窃3只大母山羊,价值5000元。 13、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段某某在民权县花园乡吴老家村李某某家中盗窃9包小辣椒,价值2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申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五起其没有参与,其他几次盗窃其参与了但失主说的价值太高。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高公寺村王某某家中盗窃2只大母山羊,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申某某供述,其供述2004年春节前后一天晚上,伙同申某甲到尹店乡高公寺村西北头一家,用刀和撬棍在西南角的墙上挖了一个洞钻进院子,偷了2只羊,后卖给白某某的经过。 2、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一点左右,其和申某某每人骑了一辆摩托车,来到尹店乡高公寺村西头门朝南的一户人家,用刀和撬棍在西南角的墙上挖了一个洞钻进院子,偷了2只羊,到了火烧庙向新兴寨去的柏油路上,给白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接羊,过了30分钟左右,白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来到了,这两只羊卖了1400块钱,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700块钱。 3、同伙白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收购申某甲、申某某偷的山羊了,是从2014年2月份开始干这行的,2013年5月1日我刑满释放后,就一直在家里养绵羊,2013年11月份左右,申某甲、申某某去其家找其,他俩到其家问要不要他俩偷的山羊,我说不要,他俩就走了,2014年1月底,申某甲又给其打电话,让收购他俩偷来的羊,其就答应收购他俩偷来的山羊,一般都是在凌晨1至2点左右,他俩把偷的羊从被盗的人家牵出来,走五六里地,然后打电话让其开车去接,把现金给他们俩,其开着车拉着羊就回家了。主要都是在野岗、龙塘、尹店、人和这些乡镇的村庄偷的羊。其和他们两个合伙是从今年2月份开始的,一共干了十来次,买的羊最多不超过50只羊,一共花了两万多块钱。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今年农历二月初二那天凌晨一点半,其家的院墙被挖了一个大洞,被盗两只大母山羊,值四千块钱。昨天公安的人领着小偷去其家认现场,知道偷其家羊的人被抓住了。 5、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是邻居,今年农历二月初,具体日子其知道不了,王某某家被盗的都是花羊,听说还都怀着羊羔子,被盗这两只羊值三四千块钱。 6、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是邻居,今年春节过后有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夜里,王某某家被盗了两只羊大母羊,都是白紫羊花羊,最少值三千多,四千块钱。 7、申某甲指认王某某家被盗羊现场的照片。 8、白某某买申某甲、段某某被盗的羊所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4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打铁庄蔡某某家中盗窃8只山羊,价值726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和申某某在弯子村往西一个村庄偷了两家,是从西边那一家院墙上跳过去的,西边那一家一个山羊,东边那一家的羊圈与西边这一家隔着一道墙,把墙中间挖一个洞,从东边那一家偷有四五只山羊,出去后,同样给白某某打电话,在一个修高速路的旁边卖给白某某,这次2600多块钱,其和申某某平分了。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的供述。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昨天夜里被盗走8只羊,小偷是从西边邻居蔡某甲家过去的,先偷的他家的羊,他家的羊被偷走一只大羊,一百二三十斤,小偷从他家挖了其家的西墙,掏了洞进到其家,把院里的8只山羊全偷走了,能值一万二三千元。后来刑警大队通知失主去伯党乡辨认被盗的羊,其认出了六只,领走了,还有两只没有认出来,没有找到的两只羊大概能值2000多元。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蔡某某是前后邻居,今天早起,听说蔡某某家的8只羊被人偷走了,蔡某甲家被偷了一只羊,蔡某甲家门锁都被弄开了,蔡某甲家那只羊值2000多块钱,蔡某某家的羊能值一万二三千元钱。 5、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家挨东边的蔡某某家昨天夜里被偷走8只羊,值一万多元钱,小偷从其家挖了他家的西墙,从墙上洞里把羊偷出来的,从其家把羊弄走的。 6、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蔡某某是邻居,蔡某某家被偷走八只羊,公安局刑警大队把偷羊的抓住了,给她找到了六只羊,听蔡某某说还有两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2只羊大概能值2000多元。 7、证人蔡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和蔡某某、蔡某甲是邻居,他们两家的羊在今年阴历二月初的一天夜里同时被偷走的,蔡世友家被盗一只羊,值2000多元,蔡某某家被偷走8只羊,后来抓住小偷了,找到6只羊,还有2只羊没有找到,这两只羊能值2000元。 8、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蔡某某被盗的找到的6只羊鉴定价格为5265元。 9、白某某买被盗羊的昌河车的照片。 10、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11、民权县公安局发还蔡某某被盗6只山羊的清单。 12、蔡某某辨认被盗走的6只羊的笔录。 13、申某甲指认蔡某某被盗8只羊现场的照片。 14、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蔡某某、蔡某甲家被盗现场的现状。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14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打铁庄蔡某甲家中盗窃1只大山羊,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申某甲供述。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证实昨天夜里其家的一只羊种被偷走了,是只山羊,白色黑头,能值2000块钱。 4、证人陈某某、蔡某丙的证言,同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的二人证言。 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同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6、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蔡某某、蔡某甲家被盗现场的现状 7、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段某某偷的羊所用的交通工具昌河车的照片。 8、被告人申某甲指认盗窃蔡某某和蔡某甲家被盗羊现场的照片。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蒋坡楼村委栗庄村栗某某家中盗窃7只山羊,价值6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19日晚上12点半左右,其和申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龙塘乡栗庄村偏南门朝东的一户人家,偷了7、8只羊,到栗庄西头的柏油路上等白某某,这次的羊卖了3000块钱左右,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1500块钱左右。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年农历2月20日5点多钟,其起床后发现喂养的7只山羊没有了,见西南角的围墙上有一个1米见放的窟窿,其就报警了。这7只羊能值7、8千元钱。上次其夫妻俩一块去认领的,认出来六只羊,已经领走了,还有一只羊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这只山羊价值1000元,卖好喽能卖到一千一二。 4、证人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栗某某是邻居,今年春节过后,具体日期说不准,他家的山羊夜里被盗七只,后来公安局破案了,给他追过来六只,还有一只没找到。没有找到的那只山羊是纯白色的母羊,当时还怀着羔,起码能值一千块钱。 5、证人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早上,栗某某说他家的羊丢了,是叫人家把墙拆开把羊弄走的,也警察都来了,他家一共养9只羊,被偷走7只,能值差不多一万元。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春节过后有一个多月左右,具体日期不知道,栗某某家被盗7只羊,公安局给他找回来6只羊,还有一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这只羊是个白色的母羊,能值一千多块钱。 7、栗某某的妻子许某甲辨认被盗6只羊的辨认笔录。 8、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栗某某被找到的6只羊鉴定价值为5250元。 9、白某某用于收购申某甲、申某某、段某某盗窃的羊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10、申某甲指认盗窃栗某某家山羊的现场照片。 11、现场勘察笔录,此证据证明栗某某家山羊被盗现场的现状。 12、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13、民权县公安局发还栗某某被盗6只山羊的清单。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五)、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浑东村许某某家中盗窃8只山羊,价值63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10多天前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一天晚上凌晨1点左右,其和申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龙塘乡浑子东南角门朝东的一户人家,偷出来6、7只羊,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来到龙塘去尹店的柏油路上等白某某,这一次卖了2400块钱,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1200块钱。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6日凌晨三四点钟被盗8只羊。这8只羊都是大羊,一只青羊,两只红头羊,一只青头羊,四只白羊,这8只羊能值一万二千元左右。 4、证人张某甲的,证实许某某家羊的8只羊都丢了,最少能值一万多元,都是大羊,有青头的,有红头的,还有白的。 5、许某某辨认被盗8只羊的笔录。 6、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许某某家找到的8只羊鉴定价值为6330元。 7、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许某某家被盗的现场现状。 8、申某甲指认盗窃许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9、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10、民权县公安局发还许某某被盗8只山羊的清单。 11、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六)、2014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老庄村张某某家中盗窃5只山羊,价值37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年农历2月18号左右凌晨1点左右,其和申某某步行来到龙塘乡老庄村村西头门朝南的一户人家,其俩从院子的外面把东北角的院墙扒了一个缺口,进到院子里后,偷出来了4只羊,走到杨庄东地的柏油路上等白某某,这一次卖了1600块钱,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800块钱。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8日晚上,其的五只山羊被盗了,这五只羊最少值4500元。后来公安局的抓住小偷其认领走了4只,还有一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这只是纯白色的公羊,能值900元钱。 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早上7点多,其村的张某某说他家的羊被偷走了五只,其打110报了警,听邻居说他家的这五只羊值4000多元。 5、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在村西头往南的水泥路西侧看浇地用的水泵,到了凌晨1点左右,看见是一辆摩托三轮车往南走了,停有一个小时左右,其村的张某某到了说他家的羊被偷走五只。他的这五只羊最少值4000元钱。张某某家的羊被盗走5只,找到4只,还有一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这只羊值八、九百元钱。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年阴历二月份的一天夜里,张某某家的羊被偷走五只,后来公安给找过来四只,还有一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那一只是只白色的山羊,能值800元钱。 7、现场勘察笔录,此证据证明张某某家被盗羊的现场的现状 8、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张某某家被盗的找到的4只羊鉴定价值为2880元。 9、张某某辨认被盗4只羊的辨认笔录。 10、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11、民权县公安局发还张某某被盗4只山羊的清单。 12、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13、申某甲指认盗窃张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14、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七)、2014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李庄村倪某某家中盗窃3只大母山羊,价值4485元。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年3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1点半左右,其和申某某每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尹店乡政府北面的一个村里偏北头一户门朝西的人家,翻墙进院,打开大门,把羊从大门赶了出去3只羊,来到了人和去尹店的柏油路上等白某某,白某某开车到后,卖了2000块钱,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1000块钱。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天凌晨3点左右,发现羊棚里少了三只大羊,就报警了。被盗的三只都是母羊,每一只都值一千多,一共得值四五千块钱。民权县公安局通知去伯党辨认被盗的羊,其认出了二只羊,领走了,还有一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那一只山羊是纯白色的、当时还怀着羊羔,这只母羊当时大概能值一千五六多块钱。 4、证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发现羊棚里少了三只大羊,就把老伴倪某某叫起来了,天一明给其儿子说了,其儿子就报警了。被盗的三只都是母羊,一共得值四千多块钱。 5、证人倪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倪某某是邻居,今年二三月份,倪某某家被偷走三只羊,公安局把偷羊的抓住了,给他找到了两只羊,听倪某某说还有一只没有找到。现在没有找到的那只是只白母山羊,当时还怀着羔,能值一千多块钱。 6、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倪某某是邻居,今年三月底的一天夜里,倪某某家被盗三只山羊,后来公安局的抓住偷羊的了给找过来两只羊,没有找到的一只羊是白色的大母山羊,最少也得值一千三四百块钱。 7、辩护人倪某某辨认被盗的2只羊的笔录,证实找到2只,还有一只没有找到。 8、现场勘察笔录,此证据证明倪某某家被盗羊的现场现状。 9、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倪某某被盗后找到的2只羊鉴定价值为2985元。 10、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11、民权县公安局发还倪某某被盗2只山羊的清单。 12、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13、申某甲指认盗窃张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14、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八)、2014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杨楼村杨某某家中盗窃5只山羊,价值468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年的阴历2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其和申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尹店乡杨楼村中间偏北的一户门朝南的人家,在这户人家西南角的墙角玉米秸垛下面挖了一个洞,偷出来了5只羊,2只老羊3只小羊,向东北方向走,到火烧庙到新星寨的柏油路上,给白某某打电话让他拉走了,这次卖了1600块钱左右,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800块钱左右。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是夫妻,今天早上6点钟左右,杨某某起来大门口西面的墙被挖了一个洞,被偷走了五只羊,值6000元左右。后来县公安局的破案后给追回了四只,还差一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那只山羊是纯白色的公羊最起码值800元。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杨某某是邻居,杨某某家被盗5只羊,后来公安上破案给他找到4只,还有一只没有找到,没有找到的这只是白色的山羊,能值800元钱。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杨某某是邻居,大约几个月前他家被盗5只羊,后来公安局的给他找到四个,已经退给他俩,还剩一个白色的公羊没有找到,能值八九百元钱。 6、现场勘察笔录,此证据证明杨某某家被盗羊的现场的现状。 7、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辨认被盗的4只羊的笔录。证明找到4只,还有1只没有找到。 8、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杨某某被盗后找到的4只羊鉴定价值为3885元。 9、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10、民权县公安局发还杨某某被盗2只山羊的清单。 11、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12、申某甲指认盗窃杨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13、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九)、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民权县人和镇秦庄村赵某某家中盗窃4只山羊,价值343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年3月底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一天晚上其和申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人和有一个楼板厂的村里,在村子的中间,一条柏油路的路北,门朝南的一户人家,偷出来了4只羊,2只大羊2只小羊,到野岗沙锅南边的土路上,白某某来了以后把羊带走了,这次卖了1600块钱左右,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800块钱左右。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的山羊在农历三月初二(4月1日)夜被盗了四只山羊,能值4600块钱。当时我也不懂得,想着破财免灾,今天听说抓住偷羊的了,就来报警了。 4、被害人张某乙、赵某某辨认被盗的4只羊的笔录,证实被盗4只羊已找到。 5、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赵某某被盗后找到的4只羊鉴定价值为:3435。 6、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7、民权县公安局发还赵某某家被盗2只山羊的清单。 8、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9、申某甲指认盗窃赵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10、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2014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睢县蓼堤镇魏楼村魏某某家中盗窃3只母山羊,价值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和申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龙塘寄岗挨着南边的那个庄,那个庄属于睢县廖堤,在村子的南头门朝北的一户人家,从院子的东边挖洞,偷出来了3只羊,1只大羊2只小羊,到寄岗向马庄去的柏油路上,给白某某打电话,白某某接走了羊还没有给钱。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年阴历三月初三夜里凌晨四点,发现三只山羊不见了,被盗的三只羊都是母羊,当时还怀着羔子,值3000多块钱。 4、证人魏某甲、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和魏某某家是邻居,离现在有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夜里,魏某某家被盗的三只羊都是母山羊,至少能值3000块钱。 5、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6、申某甲指认盗窃魏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7、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8、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一)、2013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刘某某家中盗窃3只波尔多山羊,价值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的申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申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杞县西寨乡东头的一个村东头门朝南的一户人家,其两个在院子的西墙开始挖洞,直接挖到了羊圈里,偷出来了3只羊,1只老羊2只小羊,到尹店向西寨的柏油路上等白某某,这次卖了1600块钱,其和申某某每人分了800块钱。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大约是去年阴历十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记不住了,那天早上大约6点钟左右,天还不很明,发现按羊圈的西墙被扒了个洞,三只山羊被偷走了,赶紧去西寨派出所报案,估计能值6500元。 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去年十来月份,刘某某家的羊被盗走三只母山羊,其中两只波尔多山羊,红头,另外一只是一顺白的,估计至少也得值6000元。 5、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某是隔墙邻居,今年春节前一两个月,他家西边院墙被挖个洞,被盗走三只波尔多山羊,一只纯白色的,两只红头的,最少值6000块钱。 6、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7、申某甲指认盗窃刘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8、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9、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二)、2014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在睢县蓼堤镇赵破楼村宋某某家中盗窃3只大母山羊,价值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一天晚上其和申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睢县廖堤马庄附近的一个庄,在庄中间门朝南的一户人家,偷出来了3只小羊,到这个庄子的北面往马庄去的柏油路上等白某某,这次卖给了白某某怀领,白某某还没有给钱。 2、同伙白某某的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白某某供述。 3、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早上发现羊被偷的,被盗三只老母山羊都怀着小羊羔,最低值七千多块钱。 4、证人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宋某某是隔墙邻居,有好几个月了,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宋某某家院墙上被挖个洞,被偷走三只母山羊,被盗的时候都怀着羔子,这三只羊估计能值6000块钱,因为都怀着羔子。 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夜里离春节还有不到十天,宋某某家被盗走三只老母羊,还都怀着羔子,能值5000块钱。小偷是从他家东墙上扒个洞把羊牵走的。 6、民权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白某某家40只被盗山羊的清单。 7、申某甲指认盗窃宋某某家羊的现场照片。 8、白某某买申某甲、申某某盗窃的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红色昌河车的照片。 9、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三)、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段某某在民权县花园乡吴老家村李某某家中盗窃9包小辣椒,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申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和段某某、申某某开着段某某的小货车在花园一个村偷过几袋子辣椒,段某某说卖1000块钱,给其俩每人300元。 2、同伙段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农历九月份,一天晚上,其和申某甲、申某某骑两辆摩托车去人和台上村偷过面粉后,过了一两个月,一天挨黑,其三个就开车去了花园吴老家村委小李庄一户人家,见那家院子里有摘好的辣椒,就偷出来四袋子辣椒,其往车上搬,把辣椒放到申某某家了,第二天,碰见个下乡收辣椒的,就把辣椒卖了。一共二百一十多斤,四块半一斤,卖了九百多块钱,其三个平均把钱分了。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今天早上7点多钟,其家的辣椒被偷走了9包辣椒,一包大概50斤左右,共有450斤。现在市面上一斤是4.8元,大概价值2000元左右。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7点多钟,李某某说他放在院子里东配房屋里的九袋辣椒被人偷走了,大约有四五百斤,按现在的行情能值2000多块钱。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李某某说放在东配房的辣椒昨天晚上被人偷走了九袋子,被盗的是品种辣椒,每斤五块钱,五块一价钱不等。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李某某家被辣椒的现场现状。 7、申某甲指认盗窃李某某家辣椒的现场照片 8、被告人申某某供认。 9、刑事判决书,证实申某某曾因盗窃于1993年6月25日被判刑五年。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申某某年9月3日被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抓获。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和住址。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白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辩称的价值太高,自己参与了九次,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利双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