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吕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2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2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鑫、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博爱路西侧私自搭设临时棚经营小饭店,经民权县市容环卫处的工作人员多次宣传,并告知其搭设的临时棚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后,吕某某拒不执行,市容环卫处的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建筑进行清除时,遭到吕某某持刀恐吓,并将菜刀驾到自己脖子上威胁执法人员,致使公务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苗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楚某某、郭某某、郭某甲、张某甲、盖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耿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证明信、领款单复印件、照片、执法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公务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蔡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