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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对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汉族,大学文化。 辩护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08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汉族,大学文化。

辩护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办事处经理期间,在夏邑网吧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及对夏邑县网吧业主收取软件使用费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回扣款的名义,向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行贿11.5万元。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李某某非法收受该公司上述贿赂后,作为网监大队的账外资金,用于网监大队的业务费支出。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民权县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及对民权县网吧业主收取软件使用费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以回扣款的名义,向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行贿103400元。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陈某某非法收受该公司上述贿赂后,作为网监大队的账外资金,用于网监大队的业务费支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判处拘役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办事处经理期间,在夏邑网吧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及对夏邑县网吧业主收取软件使用费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回扣款的名义,向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李某某行贿11.5万元。李某某非法收受该公司上述贿赂后,作为网监大队的账外资金,用于网监大队的业务费支出。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民权县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及对民权县网吧业主收取软件使用费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以回扣款的名义,向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陈某某行贿103400元。陈某某非法收受该公司上述贿赂后,作为网监大队的账外资金,用于网监大队的业务费支出。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2年至2014年其担任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办事处经理期间,在夏邑、民权利用公安局网监大队管理网吧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及对网吧业主收取软件使用费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以回扣款的名义,分别向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李某某行贿11.5万元。向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陈某某行贿103400元。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办事处经理胡依诺在夏邑、民权利用公安局网监大队管理网吧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及对网吧业主收取软件使用费过程中,分别给夏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李某某回扣款11.5万元;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长陈某某回扣款103400元。

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听陈某某说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给网监大队一定的回扣。

4、证人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网监大队要求网吧安装上网实名制软件,每年每台电脑网吧业主交纳软件使用费36元。使用费交给了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办事处。

5、银行凭证及明细卡,证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松领、陈固玉回扣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回扣的名义,给予国家机关单位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的三个月,折抵刑期三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卫民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