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少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少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藏某某系同村邻居,二人因琐事素有矛盾。2014年10月4日上午11时许,付某某看到藏某某用玉米秸子围院墙,付某某认为藏某某的玉米秸子占用了出路,影响自己出行,就把自己的机动三轮横在出路上。被害人藏某某看到后,去找付某某的父亲付某甲挪三轮车。付某甲及其妻子杨某某和藏某某一起来到现场。付某甲让付某某挪三轮车,付某某以藏某某的玉米秸子占路为由不挪三轮车,由此和藏某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厮打中,付某某用铁锹将藏某某的左胳膊致伤。经法医鉴定,藏某某左侧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0月4日付某某主动到睢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说明打架经过。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藏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甲、杨某某、藏某甲、藏某乙的证言;物证——被告人付某某所用铁锹(照片);书证——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阮传超
审判员  张凤礼
审判员  乔家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刘某某盗窃 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