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武雪林与刘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武雪林,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杰,男,住柘城县。 原告武雪林诉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武雪林,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杰,男,住柘城县。
原告武雪林诉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雪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殿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雪林诉称,原告经营彩票业务,被告刘杰经常到原告处购买彩票。2014年10月被告持银行卡向原告购买彩票,并保证不欠原告的彩票款,为此原告给被告出了46880元的彩票,可被告一直未付该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688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杰未答辩。
原告武雪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10月23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刘杰欠原告彩票款46880元;2、秦某某彩票代销证和秦某某证言各一份,证明秦某某于2014年2月1日将其体育彩票投注站转租给原告经营,本案原告主体适格;3、武雪林体育彩票销售员证一份,证明原告销售体育彩票的合法性。
被告刘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雪林经营中国体育彩票业务,被告刘杰经常到原告处购买彩票。2014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赊购46880元的彩票,并出具有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刘杰向原告武雪林赊买彩票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彩票款4688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认定。原告主张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武雪林彩票款468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被告刘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凤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 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