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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忠与李业献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李德忠(又名李德中),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静淑、邵宁(实习),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业献,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德忠诉被告李业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李德忠(又名李德中),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静淑、邵宁(实习),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业献,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德忠诉被告李业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静淑及被告李业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前后为邻,原告居前,被告居后,两家宅基地原是老辈留下来的,后来经过1982年农房规划,在东面规划有一条公共出路。2014年初,被告翻建房屋时,将东边的公共出路垫高,仅留下原告墙头外面一小块没有垫平,每到下雨天,积水很深,致使原告的东屋后墙潮湿,被告不仅不让原告垫平,自己也不垫平,并捣毁原告的房屋及墙头,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紧挨原告宅基地东侧有一条五尺宽的南北出路,是历史形成的,是祖上撇的业,归其管理使用,原告的宅基洼,水排不出,不是其造成的;因原告侵占其十六公分的出路,一气之下才把原告侵占的墙头捣了个洞,原告侵权在先,其维权在后,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被告侵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1、原告的土地使用证1份,2、原、被告两家的土地使用证存根各1份。证明原、被告南北为邻,两家的宅基地均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东边是一条公共出路。第二组:1、大李村支部书记李某戊的调查笔1份,2、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两家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被告不让原告垫平洼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组:现场照片7张,证明1、原告墙头东侧地势低洼,被告在洼地上堆有柴禾,2、被告毁坏原告的墙头及屋山墙两处。
被告对上述证据中第一组、第三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有异议:对第1份证据异议为,李某戊没有说补地的事;对第2份证据异议为,乡里只对宅基地进行了丈量,没有调解。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李某甲、德坤、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6份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的墙外有被告五尺宽的出路。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异议为:1、李某甲、德坤、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五人的证言一个笔迹,出自一人之手,没有证人本人的签名,无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证人没有注明姓氏,且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原告方的质询,其证言内容与原告方提交的书证相矛盾,从证据的效力来看,应当以原告的书证即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这五份证据依法不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2、李某戊的证言证明不了被告的主张。
经庭审质证,原告的三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6份证言,因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前后为邻,在原、被告的宅基地东侧为出路。2014年初,被告建房时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的墙头东北角及东屋山墙捣毁。另外,被告建房后将出路垫平,仅留下原告墙头东侧一小块没有垫平,被告在上面堆有柴禾,每到下雨天,该低洼地积水,影响原告的房屋安全。被告不仅自己不垫平,也不让原告垫平,经乡、村两级调解,均没有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正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李业献在出路上堆积柴禾,不让原告李德忠垫土,造成低洼积水,给原告的房屋带来安全隐患,又将原告的房屋及墙头捣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业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将出路上的堆积物清除并填平;
二、被告李业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的墙头恢复原状,若被告李业献拒不履行,则由原告李德忠自行恢复,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业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玉香
审 判 员  马晓春
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