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韩爱文。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富行。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柘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富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富行在借款时,用其位于柘城县城关镇春水西路(中医院东侧)的房产进行了抵押(产权证号:柘城房权证2003字第00003823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富行所有的位于柘城县春水西路(中医院东)房产壹处,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2003字第00003823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