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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文与徐富行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韩爱文。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富行。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柘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富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韩爱文。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富行。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柘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富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富行在借款时,用其位于柘城县城关镇春水西路(中医院东侧)的房产进行了抵押(产权证号:柘城房权证2003字第00003823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富行所有的位于柘城县春水西路(中医院东)房产壹处,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2003字第00003823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俊力



责任编辑:海舟